三部门联合发布海南自贸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
9月18日,海南日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国际运输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该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按照《通知》,对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向运输企业销售且同时符合购进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这两项条件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由购进船舶的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购进船舶运输企业的应退税额,为其购进船舶时支付的增值税额。
同时,《通知》还逐项列出了购进船舶的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时应提供的资料;明确运输企业购进船舶支付的增值税额,已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不得申请退税;已申请退税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此外,运输企业不再符合该《通知》退税条件的,应向交通运输部门办理业务变更,并在条件变更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已退税款手续。其中,应补缴增值税额=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运输企业按照上述规定补缴税款的,自税务机关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通知》还指出,税务总局可在本通知基础上制定具体的税收管理办法。海南省交通、海事、税务部门要建立联系配合机制,共享监管信息,共同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来源 | 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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